新華社發允許記者對其他人員進行拍攝取證,卻不允許對自己拍照,稱自己有“肖像權”。近日,黑龍江省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霸道作風令記者十分不解。
  近日有群眾舉報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並被瞞報。18日下午,新華社記者與鶴崗市政府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被舉報煤礦進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礙,車輛無法通過。
  於是,記者拿出相機對當時的情況進行拍照留證,當拍了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時,卻遭到這位副市長的指責,強令記者刪除對他拍的照片。記者表示,核查礦難過程是正常採訪,需要拍照留證時,這位副市長依然態度蠻橫地說:“你們下車了,我在車裡坐著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怎麼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拍我?”
  在煤礦核查現場,這位負責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副市長竟對這家煤礦的基本情況表示不知情,對礦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過問。
  20日晚,記者從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得到證實,經黑龍江省核查組證實確認,7月5日18時,鶴崗市興安區興成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傷。礦主為逃避責任,故意瞞報事故。
  專家解讀
  “我有肖像權”不應是托辭
  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王思遠表示,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併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是人所享有對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王思遠認為,在這個事件中,新聞記者所拍照的對象是一位副市長,是公務員。新聞記者客觀記錄事發經過,不存在營利目的及惡意使用,即使從一般的歸責原則來看,亦不侵害肖像權。
  如此看來,所謂“我有肖像權”,不應該是拒絕輿論監督的一面之詞,與“無可奉告”“國家機密”一樣,成為又一個干擾媒體監督調查,阻礙民眾知情權的一個托辭。
  心不虛方能面不掩
  日前,群眾舉報黑龍江省鶴崗市發生礦難,在核查現場,一名副市長以“我有肖像權”為理由要求記者刪除新聞圖片。公眾聽此“雷語”,不禁要問:心不虛又何必掩面呢?
  最近一段時間來,安全生產事故接連發生。在這一起起事故發生前和發生後,負有直接和間接監管重任的各級黨政部門是否真正盡到了心、做到了位?如果問心無愧,又何必“遮面”?
  公務職責與私人肖像權之間的關係已是老生常談,用肖像權作為擋箭牌在公務活動中“遮面”是法律適用的錯位,是對群眾知情權的不尊重,更是對自身履職的不自信。與此相對,在表政績、示成果時,怎麼聽不到幹部用肖像權“遮面”呢?
  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應對、處理好安全生產事故,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責任,各級幹部必須盡職盡責、敢於擔當。也只有這樣,幹部才能做到心不虛、面不掩,坦誠面對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均據新華社  (原標題:稱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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